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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作者:上海广告公司 来源:未知 日期:2011-7-11 8:43:26 人气: 标签:
1总 则
    1.0.1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设计、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1.0.3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
    1.0.4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概念及分类
    2.1.1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分为外墙型招牌、落地型招牌。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单位面积大于等于10㎡或任意最大边长大于等于4m的户外广告设施。
    2.1.2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2.1.3 招牌分类
    一般包括建筑物名称、单位名称,根据招牌设置位置分为:平行外墙式招牌、外挑式招牌、落地型招牌。
2.2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
    2.2.1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
    2.2.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2.2.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2.2.4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2.2.5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2.2.6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2.2.7遮挡、损毁、占用绿地,影响绿化景观和树木生长或利用行道树的。
    2.2.8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2.2.9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2.2.10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2.2.11利用围墙、围挡、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2.2.1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2.13利用灯杆、电杆等电力设施以及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2.2.14在立交桥、人行天桥桥体上设置的。
    2.2.15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
    2.2.16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2.3禁止设置招牌的区域和情形
    2.3.1建(构)筑物楼顶面。
    2.3.2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以外。
    2.3.3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
    2.3.4损坏城市公共绿化。
    2.3.5利用建筑玻璃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无结构性招牌除外)。在室内或室外一侧张贴或设置招牌的。
    2.3.6不允许在室内外楼梯扶手、台阶设置招牌。
2.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要求
    2.4.1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4.2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4.3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2.4.4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2.4.5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同一规格、材质。
    2.4.6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保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2.4.7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2.4.8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2.4.9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升空气球。
    2.4.10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在其固定物外观须清晰标注设置单位、联系电话。标注不得影响广告设施整体效果。
    2.4.11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
    2.4.12招牌设置应符合城市不同招牌管理分区的控制要求:
    1在户外广告禁设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禁止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禁止设置厚度超过0.25m的箱体式招牌,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2在户外广告限设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
    3在户外广告宜设区内鼓励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招牌设施。允许根据需要设置刀匾式招牌,允许在6层以下建筑外墙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
    2.4.13在同一路段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选材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
    2.4.14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招牌。
    2.4.15相邻店面的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招牌,不同店面之间的招牌间距不得小于0.3m。
    2.4.16建筑底层的外墙型招牌应设置在二层楼板以下,底层门楣上方,应保证至少2m的通行高度。
    2.4.17对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外墙型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型招牌上。
    2.4.18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名称招牌有条件的应设置在建筑顶端的实墙面上,招牌上边缘不得超过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并采用镂空式样,字间距不得大于单个字符尺寸。
    2.4.19同一幢建筑上的外挑式招牌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
3户外广告设置
3.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2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映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3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并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4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有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
    5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表
    3.1.2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3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应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4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5建筑同一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且形式需一致。
    3.1.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限设置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的宜设区。
    2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6:1至8︰1之间。
    3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高度。
    4广告设施的厚度应≤0.3m。
    5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2.5m。
    6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7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8相邻广告垂直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或6m。
    9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规格应大致保持一致。
3.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2.1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2.2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等设施5m范围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
    3.2.3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2.4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
    2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m,宽不得大于3.5m。
    3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
    4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安全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在来车方向设置广告,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3.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3.1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
    3.3.2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
    3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任意一边长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4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3.3.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m~1.0m;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宽度不得大于1.3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厚度不得大于0.5m;
    5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5m;
    6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3.3.4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
    2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3.3.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宜超过22m,其规格尺寸、间距应分别符合表3.3.5-1和表3.3.5-2的规定;
    表3.3.5-1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单面尺寸
    表3.3.5-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
    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3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低端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4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m。
3.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3.4.1车身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3.4.2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3.5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3.5.1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或损毁其所依附的附着物,严禁妨碍人、车通行,不得因其设置行为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噪音扰民等)。
    3.5.2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5.3升空气球(系留气球)设置的基本规范:
    1必须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合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球与球之间应设置安全间距。
    3应派专人24小时维护,确保气球系留牢固,其固定物必须美观整洁。
    4升空气球球体直径不得大于2.5m或者体积容量不大于8m3,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25m。
    3.5.4设置充气物的基本规范:
    1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不得设置。
    2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门面平行设置。
    3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3.5.5设置布幅的基本规范:
    1市区道路及两侧不得设置横幅。
    2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并须绷紧设置。
    3竖幅的基本规范:
    1)长度不得大于25m,宽度不得大于1.5m。
    2)八层以上(24m,不含八层)不得设置。
    3)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多条并列设置的,其规格应统一。
    3.5.6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景观,不得影响周边及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环境。
    3.5.7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基本规范:
    1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不得设置。
    2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4招牌设置
4.1不同式样的招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各类外墙型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
    1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2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在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招牌;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招牌的上边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下转第10版)
    建(构)筑物高度(m)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m)
≤7(1层、2层) 不宜设置>7~10(3层) 3>10~25(4层~8层) 6>25~60(9层~20层) 8>60~90(21层~30层) 不宜设置>90(30层以上) 严禁设置
道路类别 牌面尺寸(m×m)
主要公路、次要公路 5×15高速公路 6×18
道路类别 最小间距(m)次要公路 500主要公路 1000高速公路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