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去数年间,每当环保部门要求限期治理时,哈药集团都会“哭穷”。然而,广告投入是环保投入27倍的巨大反差,让哈药集团自己打了自己一个耳光。 有钱打广告,没钱做环保,这一现象发人深思。一言以蔽之,正是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不完善,给了企业藐视环保恣意而为的底气。首先,行政罚款的数额与违法所得的利益极不相称,再加上某些地方官员从追求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考虑,往往大事化小,无法触动企业内心。其次,尽管《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对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程序、受案范围、环境污染损害技术鉴定、污染损害赔偿原则及范围等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从而导致企业往往得以逃避应付的责任。其结果就是企业对环保责任的重视程度越来越低,在肆意乱排乱放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体现权责对等的公平原则,更是促使企业履行环保义务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正处在环境污染向人体转移的高发期。环境科学的相关研究显示,向环境所排放的污染物经过迁移转化,造成人体健康受害一般要经过30年左右。由于很多损害是不可逆转的,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切断污染物从环境向人体转移的渠道,在尚未出现人体损害时就及时处理。具体到哈药集团“污染门”而言,除了立即停产和尽快搬迁避免造成新的污染外,还必须对过去污染给环境造成的“隐形危害”和治理成本进行合理评估,向哈药集团进行索赔。 河南张涛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