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升上海城市品质,使作为城市景观的上海门头牌匾水平与城市建设的要求相适应,突出城市特色,上海市政府对城市主次干道、景观路、重要商业区、旅游景点等区域大连牌匾的管理做了如下规定。 1.本规定所称上海门头牌匾,是指在建(构)筑物上或其所属的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及功能的上海店招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指示性设施(城市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志除外)等。 2.设置上海门头牌匾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3.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和环境景观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业地段设置上海门头牌匾。 4.设置上海门头牌匾应选择霓虹灯、亚克力、内置LED灯或其它先进材质,兼顾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 5.设置上海门头牌匾,不得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妨碍市民生活。 6.上海门头牌匾内容应健康,不得带有歧视色彩和伤害民族感情的图片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