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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售楼广告 有法律约束力

作者:上海广告公司 来源:未知 日期:2012-1-13 10:20:58 人气: 标签: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某开发商向李某寄发售楼宣传刊物,当中登载“小区免费巴士全天运营18小时,三个社区广场均定时往返广州天河体育中心”。鉴于开发商承诺的便捷交通设施,李某遂购买了该小区内的住房一套。

  2010年12月,开发商以小区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已基本齐备为理由,停开小区免费巴士。李某遂以开发商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提供免费巴士。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停开小区巴士构成违约,遂判决开发商赔偿李某3万元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列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售楼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开发商推销新楼盘时往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或售楼刊物等方式,对商品房特定事项进行说明、陈述和允诺,从而吸引购房者。这类陈述或承诺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开发商对于小区免费巴士的承诺显然对李某的购买心理及购房合同的签订产生了重大影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开发商停开小区免费巴士,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