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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广告公司登错电话号码 商家请求退钱获支持

作者:上海广告公司 来源:未知 日期:2011-11-30 11:41:34 人气: 标签:
  酒业门市部为宣传产品,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登载四期广告,但广告公司由于工作疏忽,首期广告就登错电话号码,在约定期间内也没有完成广告发布任务,最终酒业门市部要求退钱并支付违约金失。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广告合同纠纷。

  小汪在无锡经营一家酒业门市部,为增加酒业门市部影响力、扩大销路,他决定登载广告。于是,2010年1月,小汪与无锡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为小汪在某杂志上刊登四期广告,广告发布周期为三个月,小汪为此支付了25000元的广告费。双方还特别签订合同,说明如果有一方违约,需要支付协议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不久,第一期广告发布了,但小汪很快发现,广告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是错误的,由于广告上发布的联系方式只有一个手机号码,一旦出错,这期广告就变得毫无意义。愤怒的小汪找到了广告公司广告公司承认是自己的工作疏忽了,并且说可以为他们补发一期广告弥补损失。但是,一年过去了,连上补发的那期,广告公司一共只为小汪发布了两期广告。遭遇了这种“不靠谱”的广告公司,甚至小汪还发了一份催告函,要求广告公司七日内为其刊登广告,但依然未能如期刊登。小汪就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协议,广告公司归还自己的合同款和违约金。

  广告公司则辩称,现在是合同的正常履行期,因为广告的发布时间越长,对原告利益越有利,小汪要解除协议的根本原因是酒厂与其解除了代理协议,请求驳回。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汪按约支付了广告费用,广告公司应按约及时履行合同。但广告公司不仅发布了一期错误的广告信息,且从双方签约至小汪催告其发布广告的十三个月内,仅发布了两期广告信息,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判决广告公司退还广告费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500元。

  法官点评:发布广告的目的,首先就是广而告之,增加知名度并最终扩大销路。但广告公司刊登错误的信息,并不能实现其广而告之的目的,无法达到质量要求。在广告合同约定的周期内,广告公司也没有按约履行足够的广告数量,无法实现广告的数量标准。这种广告无法实现小汪的最低要求,也就变成了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