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庆长假至第四天共收到一百多条广告(短信),发些大家看看,真烦!”昨天镇江网友“蓝天”在忍无可忍之下,在网上将部分广告语按时间先后晒出。在一大堆的广告短信后,责问发布这些短信的广告商:“平均每天收30个消息也不止,国庆长假开始至今天(4日)下午3点,共收广告短信187个。还有点人性没?”(10月5日《扬子晚报》) 为什么这些广告商如此没人性?就是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消费者权益意识,就是因为他们只想到了自己的广告效益,没有想到社会文明效益。每逢节假日,手机广告铺天盖地,影响公民休息,侵犯公民权益,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了,要想遏制这种丑陋现象,我认为,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制定规范:广告商应为手机消费者付费。 具体而言,就是广告商每发给消费者一条短信,通讯部门就要从广告商的广告费中扣除2毛钱积累到消费者的账户里,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遏制广告商利用手机滥发广告,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一方面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手机是消费者的个人财产,你占用消费者的个人财产做广告,凭啥不给手机主人付费。这跟电视媒体不同,电视媒体是公共的,你付给电视台就行了。而手机是公民私人的,你在手机做广告,就如同在电视台做广告,理应付给消费者一定的费用。 我看,现在,我们中国的广告泛滥成灾,很大原因就是广告成本过低,没有尊重公民的权益造成的,如果我们能够从广告商为手机消费者付费开始,对广告发行进行规范,进行制约,那么广告商就要有所选择,有所针对性的进行广告宣传了,大海捞针,铺天盖地,影响公民正常生活的宣传就会大大减少。 广告时代,能够尊重公民权益,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是广告文明进步的标志。 |